湖南法院网讯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沅水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在湖南省保靖县某镇赶场时先后两次共从当地老百姓手上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2只。而被告人向某则在一次赶场过程中帮助石某收购了其中2只白颈长尾雉和1只红腹锦鸡。

年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湖南省保靖县某镇赶场时一直从当地老百姓手上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竹鼠、石蛙等野生动物,然后销售给梁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年11月,公安机关从石某家中以及家门口停放的自用小型货车中现场查获一批野生动物。经鉴定,沅陵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专家鉴定的死体或活体野生动物包括:鸟类66只、蛇类.66公斤、哺乳动物57只,4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鉴定价值为4万元);2只红腹锦鸡(鉴定价值为1万元)和2只小灵猫(鉴定价值为1.2万元),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60只灰胸竹鸡、56.88公斤乌梢蛇、.38公斤王锦蛇、20.4公斤尖吻蝮、45只花白竹鼠、2只果子狸、1只豹猫、6只猪獾和1只鼬獾,以上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向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中石某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某、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uanshens.com/wsszz/12296.html